發(fā)布日期:2017-04-06
進一步加強藥品注冊管理,切實提高審評審批效率,今日(4月5日),CFDA發(fā)布了《關于調整部分藥品行政審批事項審批程序的決定》,決定將下列由國家食藥監(jiān)總局作出的藥品行政審批決定,調整為由國家食藥監(jiān)總局藥品審評中心以總局名義作出:
一、藥物臨床試驗審批決定(含國產和進口);
二、藥品補充申請審批決定(含國產和進口);
三、進口藥品再注冊審批決定。
其他藥品注冊申請的審批決定,按現(xiàn)程序,由國家食藥監(jiān)總局作出。
調整后的審批決定由國家食藥監(jiān)總局藥品審評中心負責人簽發(fā)。申請人對審批結論不服的,可以向國家食藥監(jiān)總局提起行政復議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訴訟。
藥品監(jiān)管相關規(guī)章中審批程序與本決定不一致的,按照本決定執(zhí)行。
本決定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。
附關于調整部分藥品行政審批事項審批程序的決定的解讀
關于調整后的審批時限
調整后的審批時限按照《藥品注冊管理辦法》規(guī)定的行政審批時限執(zhí)行。
關于進口藥品再注冊核檔程序的審批事宜
申請進口藥品再注冊核檔程序的,核檔工作按原程序開展;核檔工作完成后,中檢院將再注冊申請資料報送總局藥審中心,不需要開展標準復核的,進入行政審批環(huán)節(jié),需要開展標準復核的,進入技術審評環(huán)節(jié)。
關于不需技術審評的補充申請審批程序
對于不需技術審評的補充申請事項(原國家總局直接審批或者備案的補充申請事項),按照原申報受理程序受理后,受理部門將申報資料報送總局藥審中心,開展行政審批工作。
關于注冊證核發(fā)時間
相關審批程序調整后,總局藥審評中心將批件送受理中心,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的制作、送達由受理中心按原工作程序開展。
關于批準證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勘誤程序
申請人認為批準證明文件或其附件內容有誤的,可向具體申請事項的原行政審批單位提出書面勘誤申請,由原審批單位負責核實辦理相關勘誤事宜。
來源:CFDA